内容简介:
“四种形态”提出后,迅速对整个纪检监察理论和实践产生深刻影响。“四种形态”的含义经历多次修改,最新的定义是:“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及时进行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诫勉,让“红红脸、出出汗”成为常态;党纪轻处分、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;党纪重处分、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;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”。
本书基于实证调研而作,致力于在“四种形态”运行体系内部提出具体的规范适用方案,为纪检监察权力高效规范运行和制度化建设作必要探索。在具体内容上,本书共七部分,第一部分导论,第二部分为“四种形态”与以政党为中心的腐败治理,第三部分为历史演进视角下“四种形态”的理念和实践传承,第四部分为“四种形态”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形塑及实践反思,第五部分为 “四种形态”适用中的纪法关系,第六部分“四种形态”中的法法衔接,第七部分“四种形态”的准确规范适用机制。